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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荒漠化发展的形势及危害(1)
   
    中国荒漠化现状

      根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定义,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简言之,“荒漠化”是干旱土地(Dryland)的“退化”。
    《公约》中的“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公约》中的“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干旱亚湿润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及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包括:1、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2、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及3、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防治荒漠化的主要领域是:风蚀荒漠化、水蚀荒漠化、土壤盐渍化、植被退化。
      依据《公约》气候区划指标,中国可能发生荒漠化的地理范围—即湿润指数在0.05~0.65范围内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总面积为331.7万 km2 (不包括散布在该范围内的湿润指数小于0.05的极端干旱区和湿润指数大于0.65的半湿润区),占国土总面积的34.6%, 其中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的面积分别为142.7万km2、113.9万km2和75.1万km2。我国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分布于新疆、内蒙、西藏、青海、甘肃、河北、宁夏、陕西、山西、山东、辽宁、四川、云南、吉林、海南、河南、天津、北京等18个省(市、区)的大部或一部分。 
      依据1999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荒漠化监测,沙化土地监测结果显示:中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局部好转、整体恶化之势。据监测,截至1999年,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 27.9%。与1994年相比,中国荒漠化仍呈扩展趋势:1995年至1999年,5年净增荒漠化土地5.20万平方公里,年均增加 1.04万平方公里。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到1999年为174.3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8.2%。与1994年普查同等范围相比,1995年至1999年,5年沙化土地净增17180平方公里,年均增加3436平方公里(图1. 中国荒漠化土地分布图)。中国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河北、宁夏、陕西、山西等18个省(区)的471个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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